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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日14时55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7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四一厂经车城路、中岳路、福建路往人民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福建路立交桥下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依法提取血样后,2016年10月9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在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适用司法部(SF/ZJD0107001-2016)标准鉴定,由于该案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8日,司法部废除了(SF/ZJD0107001-2016)该鉴定标准。由于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已经废除,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从而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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