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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筛网城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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