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8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景洪市**路**路段行驶,曹某某的妻子肖某某将其违法行为举报到交警队后民警将曹某某从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带回交警队进行酒精检测。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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