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24051966********,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药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吉林大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龙井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4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吉A****3号灰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雕塑公园东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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