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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市)。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A****鲁******号小型轿车沿崂山区松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岭路李宅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7月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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