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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益阳市赫山区**镇**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共同在益阳市资阳区凯里亚德酒店三楼开设帝皇轩足浴店组织卖淫,其中曹某某占股10%,后分别于2019年2月和4月将其股份转让给郭某某。该会所组织卖淫从中获利2879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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