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5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湘H*****号小货车在湘乡市工贸新区地段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湖南C*****号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乘坐在湖南C*****号三轮车内的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弃车逃逸,直至2020年1月17日才被抓获归案。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湘潭市龙城司法所鉴定肖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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