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4时02分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在凤台县**镇**村路段处由南向北倒车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仲某某碰伤。后仲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曹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1月24日曹某某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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