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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8********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苏FX****小型轿车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接其妻子瞿某某欲回东社镇,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28国道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英伦家纺有限公司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同方向行人被害人孙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死亡、苏FX****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让同车的妻子瞿某某打120急救并报警,自己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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