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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诈骗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曾用名曹树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10月1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丹江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5至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30日),2019年12月17日本院以曹某构成诈骗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察长决定2020年6月19日我院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6月30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丹江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在2017年、2018年丹江口市**镇开展取缔网箱、库汊养殖工作中,虚构实际不存在和隐瞒不符合政策的库汊拦网,骗取**村**坡拦网库汊实物补偿费 294525 元、骗取**洼拦网库汊实物补偿费131250元、骗取**嘴拦网库汊实物补偿费200330 元、骗取**嘴拦网库汊实物补偿费58170元,共计6842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江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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