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长须贡马乡河差村1组42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曲某某在2014年前在父亲去世后,将父亲私藏的仿六四式手枪取回家中私藏至今,于2020年12月11日17时30分将持有的枪支主动上交至我局。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曲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检验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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