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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拘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3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现住址:那曲市色尼区**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依法对其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至16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次某某与拉某某(别名: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其妹妹才莫某某的婚姻生活,在那曲大桥附近、曲某某所开丰田车内,殴打次某某致使轻微伤。期间,曲某某先后让次某某在**藏茶馆、那曲镇扶贫新村琼某某家签订抚养小孩协议及代拉某某偿还6万元债务等协议,并让次某某在其家中入住一晚。

本院认为,曲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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