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季,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在开鲁县**镇**村自己承包的地块内种植农作物高粱、玉米、葵花,总面积为:9077平方米,2019年8月2日,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曲某某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全部为林地,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曲某某在9077平方米(折合13.62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该林地构成严重毁坏。2019年8月28日,经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事实。并且曲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间主动缴纳育林保证金,并保证恢复生态。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量刑情节,且保证能够恢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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