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系大连**厂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石材加工厂干活期间,不慎被工厂机器绞伤右臂。在就医途中,因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未给任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二人遂共同谋划,编造理由说任某某系自己在家中扒玉米时被机器绞伤胳膊,使用任某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其住院部分治疗费用。
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医生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核实其受伤原因时,其按照之前与曲某某编造的理由,谎称自己系在家中使用机器扒玉米时受伤,导致医生按照其自述的受伤原因形成了住院病志材料,从而导致医保审核时,认定任某某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共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15806.52元。该报销费用后由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领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主动将骗取的医保费用15806.52元通过侦查机关退回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同时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全部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曲玖,男,1974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0901205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恒玖石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初店村初店屯。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玖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玖系大连恒玖石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任健原系该加工厂员工。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任健在石材加工厂干活期间,不慎被工厂机器绞伤右臂。在就医途中,因被不起诉人曲玖未给任健购买工伤保险,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二人遂共同谋划,编造理由说任健系自己在家中扒玉米时被机器绞伤胳膊,使用任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其住院部分治疗费用。
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医生与被不起诉人任健核实其受伤原因时,其按照之前与曲玖编造的理由,谎称自己系在家中使用机器扒玉米时受伤,导致医生按照其自述的受伤原因形成了住院病志材料,从而导致医保审核时,认定任健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共报销医疗费用人民币15806.52元。该报销费用后由被不起诉人曲玖领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玖主动将骗取的医保费用15806.52元通过侦查机关退回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曲玖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玖伙同被不起诉人任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同时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全部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玖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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