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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盗伐林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兰考县****村主任,村委委员,现住兰考县******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5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兰考县**镇**村进行风力发电项目施工,曲某某负责村里发电项目清障工作,对影响施工的树木通过本村行户王连生介绍,由吴水起(已判决)购买并伐掉。在伐树过程中,曲某某将属于兰考林场所有的一棵边界林场树以400元价格一同卖给了吴**,由吴**伐掉,树被伐倒后,造护林员报警,经辉县市玉森林园工程有限公司鉴定,曲某某所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株数为1株,折合立木蓄积2.1731立方米。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曲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盗伐数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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