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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曲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曲某某玉在甘井子区**路**路终点站附近,用砖头砸车牌为辽B****7的白色本田飞度轿车、车牌为辽B****3的白金色奥迪Q5轿车、车牌为辽B****2的三菱欧蓝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11858元。被告人曲某某患*****。被告人曲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曲某某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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