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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故意伤害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暂住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7日晚22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曲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红日香颂娱乐汇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曲某某纠集陈某某(已判决)持刀将张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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