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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查明事实:2019年12月13日01时57分,曲某某酒后驾驶蒙E*****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海晨小镇西侧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拉尔区车管分所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鉴定,曲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6mg/100ml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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