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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组,现住德惠市**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小区出发返家途中,行至酒厂胡同时,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曲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曲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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