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暴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88********,满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暴某某酒后驾驶冀H0**68号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火斗山镇上三岔路口时,被侦查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暴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85.01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