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88********,满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暴某某酒后驾驶冀H0**68号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火斗山镇上三岔路口时,被侦查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暴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85.01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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