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开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菏泽市**,住菏泽**。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0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简称“善心汇”)于2016年5月28日正式运营互助模式加级差模式会型传销模式,该模式该系统规定,新加入会员要花费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帐号,才能成为系统会员,即变相收取会员费。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的上线李某某(已判刑)于2017年1月19日注册成立“菏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善心汇”相关简介及链接或向亲朋好友当面介绍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下线会员为获利又不断发展下线会员。被不起诉人智某某为李某某提供用于注册zgr0909善心汇会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用于资金往来的其名下银行卡,以及为实际操作涉案资金往来并发展赵某为其下线,其在操作中未获利。截止案发时,智某某名下zgr0909账户情况:该账户于2016年6月24日创建,经依法鉴定,其在善心汇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下级网络24层,2.8405个会员账户。
本院认为,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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