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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智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智某某在虞城县******村,因地边与本村村民智某甲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智某某智某甲胸部打伤,经鉴定,智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0月13日,智某某赔偿智某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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