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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9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智某某酒后驾驶晋K****0本田汽车行驶到汇通路安宁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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