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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5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行驶至丰蒋公路0km+200m处,被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01mg/100ml。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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