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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现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驾驶晋KE****的小型汽车从介休**院行驶至介休市**路**附近时,遇介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此检查,民警发现景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景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19.2mg/100ml,后带景某某到**医院进行血液抽取,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3mg/100ml。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开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3豪克/100毫升,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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