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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楼盘,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17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由林达美食街沿娄山路往新城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娄山路林达阳光城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随后将景某某带至遵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其有坦白情节,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99.01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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