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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海安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新村**室。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P****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雪袁线由东向西行至与如皋市城北街道袁桥居二十一组南北路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道路,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碰撞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戴某某(男,殁年83岁),致戴某某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颈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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