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土地纠纷一事,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村“**货栈”门前发生争吵,景某撕住金某某衣领将其拉了一把,金某某倒地致颈4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景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民警调查,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8月18日,景某赔偿金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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