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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乙开设赌场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5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景某乙明知景某某担任“大亨互娱”赌博网站代理,在景某某的邀请下,被不起诉人景某乙为景某某发展的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充值,大约七天,期间景某某支付景某乙约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景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景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乙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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