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景洪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欲将其父亲普某乙(已故)拉来堆放在家中的椿树木材做成家具使用,便联系岩某某帮忙介绍做家具的店,12月3日,岩某某领着魏某某、木工李某某去到普某甲家看过木材后认为可以做家具,魏某某便介绍了其朋友在景洪市开的家具厂,于是普某甲决定将这批木材解板后运到景洪市嘎洒镇制作家具。12月5日,魏某某接到岩某某的电话后,便安排自己的小工李某某和段某某前往普文镇帮忙解板,解板后,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找了驾驶农用车的白某某帮忙运输,并商定木材运到指定地点后再支付运费。12月6日20时许,李某某、段某某乘坐白某某运输木材的车驶往景洪嘎洒,运输木材的车行驶到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时被检查站的执勤人员查获。
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79件毛边锯材均为红椿(ToonaciliateRoem);红椿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送检的79件毛边锯材的材积为4.466m³。
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案中非法运输的4.466m³的红椿(ToonaciliateRoem)的认定价格为4912元。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普某甲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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