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89********,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普格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8日取保候审。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一次补查重报; 2020年2月3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吉某甲和普某某2019年4月份开始,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附近一出租店铺内,组织阿某某、吉某甲、吉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由嫌疑人左某某、彭某某长期向吉某甲、普某某处的小姐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吉某甲、普某某、左某某、彭某某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和普某某供述由其来管理违法行为人阿某某、吉某甲、吉某乙等人食宿,左某某、彭某某供述由她们二人负责介绍嫖客与阿某某、吉某甲、吉某乙等人进行性交易。违法行为人阿某某、吉某甲、吉某乙等人在吉某某、普某某合租的店铺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所得的钱全部上交给吉某甲,再由吉某甲、普某某、左某某、彭某某与阿某某、吉某甲、吉某乙等人进行分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中认定普某某组织卖淫的证据除了租房合同、合伙人吉某甲的供述、两名卖淫女证实普某某曾到过按摩店二次外,就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了。普某某对自己与吉某甲合伙开设按摩店不否认,但说好两人按摩店只是正规的按摩店,所以和吉某甲一起租了房,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协商由吉某甲负责经营,在发现吉某甲从事非法活动后,找到吉某甲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不否认到过按摩店两次。且到案发时双方也未曾分过收益。故普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其并无主观故意。经过二次退查三次延期后,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第14届23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