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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68********,彝族,中专文化,攀枝花市**银行**支行职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59分许,犯罪嫌疑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由本市东区奥林匹克停车场沿机场路往仁和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陈家垭口隧道出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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