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本市**镇**村委会因产业扶贫开发**村5组“**”山场种植果树,遂雇请**桥村委**村村民晏某某对**村**组“**”山场进行平整场地。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作业过程中,因雨天山场湿滑碰倒了7株樟树,为便于其继续作业,其将碰倒的樟树全部推至山场边界致樟树毁坏致死。经鉴定:毁坏的樟树的树种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数量7株,立木蓄积为0.5554立方米;均属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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