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襄阳**影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楼**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科技馆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6.0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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