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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余角里路行驶至虎丘区珠江路时追尾成刚驾驶的苏E6****小型汽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成某某的苏E6****车辆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晏某某积极赔偿对方人民币10950元。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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