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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红光小区附近出发,往南苑小区方向行驶,23时18分许,当晏某某驾车行驶至潘家街四段369号外路段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晏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9.6mg/100ml。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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