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村**户**号,住嘉峪关市**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酒后驾驶湘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新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雄关广场东侧匝道处时,被执勤特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拘役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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