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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贵C3****号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友罗某某在绥阳县县城从辣椒市场往博雅宾馆方向行驶平安东路500米处时,因车辆驶过道路凹陷处发生颠簸,导致被害人罗某某从车上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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