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晚23时许,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麟凤镇上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依法抽取晋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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