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呈贡区**乡**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昆石高速向呈贡方向行驶至昆明市春融东路与聚贤街交叉口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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