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昝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昝某于2020年6月8日14时许在新抚区六道街中和路润达日化大卖场门前摊位购买84消毒液,结账后看到该摊位上放有一属于被害人吴某某(***售货员)所有的苹果8Plus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被盗的iphone 8Plus手机价格为2250元。
被不起诉人昝某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昝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及全部返赃、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昝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