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在家中饮酒后,因与父亲易某乙吵架,负气驾驶车牌号为川F*****的面包车离家,易某乙随即报警。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从千鱼欢村村道行驶至108国道后,主动放弃醉酒驾驶,将车停在108国道罗江区大井镇路段休息。随后交警到达现场将易某甲挡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酒精含量227.1mg/100ml。民警将易某甲带至罗江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罪、行驶过程中主动放弃醉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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