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泽杰,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同案人李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以李某某控制的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公司”)的名义向广州**银行**支行申请贷款,并以黄埔区**商业广场的部分商铺作为抵押,承诺以商场物业的租金作为还贷来源。为骗取贷款,李某某谎称商场物业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下同)35至300元,每年公司租金收益约3500万元,并伪造**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数据、利润数据表,虚构**投资公司与李、谢控制的**装饰公司、**电子公司、**贸易公司间的借款关系。李某某、谢某某以贷款归还上述公司的借款的名义,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供给广州**银行**支行,向后者申请授信贷款1.6亿元。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时任该支行**,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调查和监管。易某某在对**投资公司贷款进行调查时,未对**投资公司的贷款用途、公司负债情况、公司资产资料的真实性、商铺的租金收入情况进行调查,致使**投资公司的贷款申请获得广州**银行的审批。广州**银行**支行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分多笔向**投资公司发放了总额1.6亿元的贷款。放款后,易某某没有履行**的职责对贷款进行监管。李某某、谢某某将骗取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李向高利贷借贷的本息。2015年2月后,**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贷款逾期后没有继续归还贷款,致银行贷款本金14474.6万元未得到偿还,后经广州**银行处理该不良贷款债权收回本金5110.73万元,造成广州**银行损失贷款本金9363.8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易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