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14日;于同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4月25日;于同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易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红远村十字路口处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一个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同年11月13日11时许,易某某在溆浦县城南桔花园小学后面路上贩卖给吸毒人员舒某某一个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同年11月13日13时许,易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红远村路口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联合观音阁派出所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雷达站公交车站将易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0.97克毒品海洛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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