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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职务侵占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58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绍兴市柯某区**印刷厂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东良,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3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利用蒋某某作为浙江**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境电商部门员工协助采购、寄送条形码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公司仓库内的条形码运送给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之后再由蒋某某向**公司供应部提交下单申请,向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营的**印刷厂重新购买上述条形码从中获利,涉案条形码合计价值约109805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9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蒋某某分三次将顺利彩印厂销售给**公司的条形码运出,并采用上述方式,重新销售给**公司。2020年1月2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民警在**印刷厂内查获尚未重新销售的9袋条形码。经称量计算、价格认定,该批条形码价值约35878元。

2、2019年10月-11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蒋某某分二次将**印刷厂销售给**公司的共计12箱条形码运出,并采用上述方式,重新销售给**公司,合计价值约51750元。

3、2019年11月20日晚,蒋某某将**印刷厂销售给**公司的8箱条形码搬运回家,尚未交给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时,被**公司发现后追回。经称量计算、价格认定,该8箱条形码价值约2217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已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的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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