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7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伙同王某某、段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在广安区建安中路**号**国际酒店一楼开设“**会所”,并安排候某某、陈某甲(已判决)负责管理,候某某(已判决)负责收银,组织业务经理杨某某、陈某乙(二人均已判决)等发展业务,安排卖淫女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易某某系股东且主观明知组织卖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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