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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福县**机械厂电焊工,住安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受安福县**机械厂老板的安排到江西安福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责切割废旧钢铁。2020年1月7日至1月9日期间,易某某趁无人之际,分六次将南方水泥公司(以下简称)废铁堆放区内的3242斤废旧钢铁放进其赣D*****轿车内偷运出该公司。得手后易某某以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给江西联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中牟利3242元。经鉴定,被盗废旧钢铁价值人民币2950元。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易某某退还赃款3242元,且已取得南方水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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