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期间,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大车树村***小组为获取修复震后房屋破损所需物资(砂石),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组长)、曹某某(副组长)、高某某(会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就修路一事召集***小组村民开会,组织安排村民配合实施修路,并先后出资雇请两名挖机师傅进行道路开挖,直至2017年6月,该条道路已从“红土坡”(小地名)途经“大药树梁子”(小地名)修通至“大铺子山河口”(小地名),其中,“大药树梁子”至“大铺子山河口”所修路段在国有林范围内。经聘请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对现场进行鉴定:共占用林地1个点,权属为国有林,占用林地面积16.9亩(11300㎡),占用林地已推挖成公路,路长3229米,宽3.5米,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毁坏林木蓄积已无法测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因该村民小组在地震的自然灾害后导致该村民小组的大部分房屋受损,为帮助村民修复房屋需要到河边拉沙,经过该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开小组会议协商一致后,才非法占用农用地后修路准备拉沙为村民修复房屋,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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