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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1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下午六时许,易某某见邻居刘某甲在一块两家有争议的土地上修了一堵矮墙,易某某便用锄头掀掉压在上面的石头,刘某甲看见后我便过来抢易某某的锄头,两人发生撕扭,在两人撕扭过程中,易某某的爱人肖某某、刘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女儿刘某乙、父亲刘某丙、母亲薛某某过来帮忙,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易某某将刘某丙的左耳咬伤(咬掉一块)。经张家界市正大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丙所受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经慈利县零溪镇金陵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易某某赔偿刘某丙等人医药等费用共计三万元,易某某已按协议赔偿。

2020年7月30日,刘某丙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7月31日,易某某接到慈利县公安局零溪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零溪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供述了自己伤害刘某丙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易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争吵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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