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醉酒后在本市海珠区**路**宾馆**房因男女感情纠纷问题,与被害人符某某发生打斗,期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用拳头打了符某某鼻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3时30分许在上址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5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